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
二、申请条件:
(一)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需同时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的统一筹备批准文件;
(二)消防部门的安全审核文件;
(三)《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一)全部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文化行政部门最终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二)公安机关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后审核材料、现场踏查;
3.符合条件的,发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合格证》。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络安全部门行政审批(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 56 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在这个规定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大型民营视频网站是可以不受这一条款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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