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
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
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
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
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
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
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
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
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标准进行侵权判断时,...
软件版权侵权怎么处理
原告如何举证: (一)权利人(原告)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
1、权利人的版权为原始取得。
如其软件是经过登记的,应当提供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如果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
2、权利人的版权为继受取得,则应当提供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二)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原告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也包括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原告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
1、实际损失计算法; 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软件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确定被侵权软件的价格时,可参照该软件登记时的报价。
2、侵权人违法所得法: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采取这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果侵权人是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机侵权人所得,(2)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的,以侵权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法定赔偿办法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著作权法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市高院则规定的比较具体,为侵权人应赔偿5000至30000元。
【软件侵权怎么处理】我的淘宝店铺里面出售的PS软件被投诉侵犯知...
一般来说享有著作权的公司或被授权的公司要主张其著作权人权益,要求设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获得赔偿需要证明如下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同时,一旦侵权成立,侵权人要承担的法律结果主要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诉讼合理支出;承担诉讼费用。
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确认:首先,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不能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
如果以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角度都不能确认的,在100万以下由法院视情况确定赔偿额。
权利人因调查取证产生的费用,和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能够得到支持。
就具体案件而言,法院一般会以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侵权人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如何举证?
侵权行为的证据 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
原告首先要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
注意这是个递进的关系。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证据 (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甚至有时是很明显的,不证自明的。
(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点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没有损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源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遇到说你用的软件是盗版的该怎么办?
你所说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侵权作品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于2001年10月修改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和国际条约修订的,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上进一步完善,逐渐与国际主潮流接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书籍一样,都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时还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盗版软件和盗版书籍的制造、销售者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侵权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购买了盗版产品的最终用户,则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盗版产品的制造、销售者系与最终用户串通,有预谋地实施侵权行为,则购买者应当与制造、销售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
如果不属于共谋串通的情形,则最终用户无论是对所购买的盗版产品的侵权状况是明知的还是不明知的,《著作权法》等法律并不追究其赔偿责任。
尤其对于盗版书籍、盗版录音录像电影制品等,单纯的购买、阅览、播放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一些用于工业生产、开发用途的软件,如进行电路设计的CAD软件和一些办公软件,由于软件本身的性能决定了其使用过程中必须伴随对软件全部或部分的复制,这样,最终用户就成为软件的非法复制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上述规定是考虑盗版行为中的具体情况而着重打击制造、销售者。
但是,如果最终用户再对侵权产品进行复制、出租、销售,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最终用户可以免除一些法律责任,但是,盗版作为一种社会公害,购买者和最终用户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道德责任。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将日益完备,侵权者必将遭受惩罚。
一些国家立法是追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主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行政执法中必将更严厉地惩罚侵权者。
正律师
如何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展开全部 软件著作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有谁知道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要怎么处理吗
纽乐康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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