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软件定制开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软件行业来说,进行软件开发定制就一定要签订相关的合理合同,这对双方来说都是百利无害的,而且这时你也应该要综合性地将要考虑的因素都考虑好,让自己不会因为合同出现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毕竟软件定制开发合同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需要慎之又慎。
签软件开发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展开全部 软件开发合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作内容及要求的协议,而为了规避风险,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软件的知识产权,其中有著作权、署名权、使用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翻译权、许可权、转让权及其它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等,分别属于哪方; 2、所开发软件的需求,包括功能需求、界面需求等,一般要把需求说明书作为附件; 3、开发完成后的售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象培训、缺陷修复、系统备份和恢复、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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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软件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哪些
展开全部 重点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所开发软件的需求,包括功能需求、界面需求等,一般要把需求说明书作为附件;第二是软件的知识产权,其中有著作权、署名权、使用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翻译权、许可权、转让权及其它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等,分别属于哪方;第三是开发完成后的售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象培训、缺陷修复、系统备份和恢复、升级等。
特别是第一点要注意,软件的项目,在签订合同之前的需求调研,一般只能得到大概的开发范围,而准确、详细的需求,还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后调研。
需求调研的工作量,一般比编码和测试的都要大。
但软件公司为尽快拿单,在前期往往来不及做详尽的调研,希望在定下项目之后再来完成。
这里边就会有一个矛盾:合同附件里约定的需求不详细,依据此合同开发结果和用户期望之间就可能有较大的偏离;如果不依据此合同约定的需求,开发方又担心需求不断变动,导致工作量和工期大幅增加。
因此,合同中有时还要增加相应条款,说明需求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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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软件开发公司要注意哪些合同细节问题
争议解决方式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选择一个以上的法院;或者选择仲裁,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
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时间、金钱),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解决。
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在诉讼中,应权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被人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并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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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商业合同陷阱有哪些
展开全部 1.约鱼合同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 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
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 往那种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
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 货物为诱馆,来达到行骗目的。
2.以假乱真行骗人往往用假的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 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
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 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
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 厄运。
3.合演双簧行骗人往往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 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讯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 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 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 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作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由于 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
就这样,骗子 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4.偷梁跳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
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 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 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
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 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低的假冒 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5.改头换面骗子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便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
充分 利用其坐商(有固定铺面来经商的)所占的“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 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债权人拖垮而达到行骗目 的。
6.隔山卖磨此类骗术的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
行骗人往往把别人 的货说成自己的,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
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
再如,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行 骗人往往以自己的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银行资产。
而在商 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 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
7.金蝉脱壳行骗人得手后,便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的 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上门索债的人,有的甚至将原企业注销, 远走他乡,另起炉灶。
签订购房合同要谨慎哪些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要谨慎以下陷阱;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
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
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
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
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
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
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
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
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
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
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
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
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
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
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
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无疑,这属合同纠纷。
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
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
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
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
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
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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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日了狗生了这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