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侵权?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一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等内容。
因介于代码与软件功能之间的部分基本上还是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思想,而非软件的表达,故不属于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原则: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
在二者实质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证据证实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软件,一般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其步骤如下:(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是否相同;(3)对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包括对比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等表面现象;(4)对安装后软件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进行对比;(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
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
请问开源程序申请软件著作权算侵权吗?
首先,得明确一点,目前在我国,单纯的软件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软件的保护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所以,对于软件目前只能享有著作权。
其次,要理清开放源代码与软件著作权之间的关系:本来,按照著作权法,作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他人要想实施以上行为必须取得你的许可(一般情况下以付费为代价)。
那么,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人在市场上发布软件(只提供目标程序),购买者掏钱之后就获得了运行该软件的许可。
注意,购买者只是获得了运行该软件的许可。
他没有权利自己来发行、出租、传播该软件,也不能修改该软件然后发行等。
这样做不合著作权法,也不太可能,因为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修改是异常困难的。
很显然,上面的结局不符合共享精神,还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特别不利于程序员的学习进步。
于是出现了开放源代码运动。
它要求软件著作权人在发布软件的时候必须公布源代码,同时还要放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他人可以自由修改、传播。
他人获得这些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必须保留原软件的署名,必须同样遵守开放源代码的要求。
这实际上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著作权人放弃一部分权利,被许可人或得一些自由但要遵守协议中的限制。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协议中的限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软件著作权人只是无偿许可公众行使其部分权利,但仍然是著作权人,所以有权起诉)。
综上,开放源代码的前提是拥有著作权。
开放源代码之后著作权仍然存在。
开放源代码与否影响的是著作权人和使用软件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著作权归属毫无影响。
所以,你想解决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能够通过公开源代码来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应属于你的单位,即使你提前公开也不影响其拥有著作权。
只要他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他应该是著作权人即可。
到时候你反而可能成了侵权人。
从你的表述来看,该软件是你的作业而不是工作任务,所以著作权不可能属于单位。
你只要能证明是你开发了这个软件就可以了。
著作权从软件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不需要申请。
那为什么有的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登记(自愿登记)呢?这就起到一个初始证明的作用,如果其他没有登记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就推定登记的人是真正著作权人。
所以,即使单位进行了登记,只要你强有力的证据,你仍然是著作权人。
关于证据问题,如果你感兴趣,以后再讨论。
知道源代码有什么好处?要源代码用了干什么?
一、源代码用途:生成目标代码,即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代码。
对软件进行说明,即对软件的编写进行说明。
为数不少的初学者,甚至少数有经验的程序员都忽视软件说明的编写,因为这部分虽然不会在生成的程序中直接显示,也不参与编译。
但是说明对软件的学习、分享、维护和软件复用都有巨大的好处。
因此,书写软件说明在业界被认为是能创造优秀程序的良好习惯,一些公司也硬性规定必须书写。
需要指出的是,源代码的修改不能改变已经生成的目标代码。
如果需要目标代码做出相应的修改,必须重新编译。
二、源代码好处:1、它们能降低企业部署网络和各种服务的成本,如果采用开源方案,你只需要一台服务器,其他的都可以免费,而用windows,你必须花钱购买操作系统(假设没有盗版)。
2、可以在源代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完善或丰富现有系统功能。
3、参考学习。
通过分析源代码,可以学习开发、了解开发者的思路,学习开发者如何通过巧妙的方式、算法解决业务问题,阅读源代码是提高开发水平的快捷方式。
4、拥有源代码,可以占据主动权。
如果开发方在后期对运维或增加功能方面,报价远超市场价,委托方有源代码的话,可以考虑更换开发方,而不会因此造成整套软件重写。
网站源码,也称为源代码,源程序。
是指未编译的文本代码或一个网站的全部源码文件,是一系列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
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源文代码,当前看到的这个网页来说,其实它是由一大堆的源代码组成,通过我们浏览器(如微软的IE浏览器,谷歌的Chrome浏览器等)或服务器翻译成我们所看到的样子。
软件名称需要商标权吗
首先纠正下,软件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有部分与硬件结合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的作用是商品的标识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标。
另外附上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微软为什么不告 WPS Office 侵权
LGPL许可证是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简写,也叫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中文译为“较宽松公共许可证”或者“函数库公共许可证”。
该许可证适用于一些由自由软件基金会与其它决定使用此许可证的软件作者所特殊设计的软件软件包─比如函数库(即Library)。
LGPL许可证,也是自由软件联盟GNU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一种,大部分的 GNU软件,包括一些函数库,是受到原来的 GPL许可证保护的。
而LGPL许可证,适用于特殊设计的函数库,且与原来的通用公共许可证有很大的不同,给予了被许可人较为宽松的权利,所以叫“较宽松公共许可证”。
在特定的函数库中使用它,以准许非自由的程序可以与这些函数库连结。
当一个程序与一个函数库连结,不论是静态连结或使用共享函数库,二者的结合可以合理地说是结合的作品,一个原来的函数库的衍生品。
因此,原来的通用公共许可证只有在整个结合品满足其自由的标准时,才允许连结。
较宽松通用公共许可则以更宽松的标准允许其它程序代码与本函数库连结。
例如,在少数情况下,可能会有特殊的需要而鼓励大家尽可能广泛地使用特定的函数库,因而使它成为实际上的标准。
为了达到此目标,必须允许非自由的程序使用此函数库。
一个较常发生的情况是,一个自由的函数库与一个被广泛使用的非自由函数库做相同的工作,在此情况下,限制只有自由软件可以使用此自由函数库不会有多少好处,故我们使用了LGPL许可证。
在其他情况下,允许非自由程序使用特定的函数库,可以让更多的人们使用自由软件的大部分。
例如,允许非自由程序使用GNU C函数库,可以让更多的人们使用整个GNU作业系统,以及它的变形,GNU/Linux操作系统。
尽管LGPL许可证对使用者的自由保护是较少的,但它却能确保与此函数库连结的程序的使用者拥有自由,而且具有使用修改过的函数库版本来执行该程序的必要方法。
MPL许可证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软件许可证。
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GPL许可证没有很好地平衡开发者对源代码的需求和他们利用源代码获得的利益。
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
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 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源代码。
但是,在MPL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这就意味着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
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豁口。
◆ MPL许可证第三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 对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利,但是却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 对源代码的定义 而在MPL(1.1版本)许可证中,对源代码的定义是:“源代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块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关的接口的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原本’(原文为'Script'),或者不是与初始源代码显著不同的源代码就是被源代码贡献者选择的从公共领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码。
” ◆ MPL许可证第3条有专门的一款是关于对源代码修改进行描述的规定,就是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就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BSD许可证 BSD许可证原先是用在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发表的各个4.4BSD/4.4BSD-Lite版本上面(BSD是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的简写)的,后来也就逐渐沿用下来。
197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发布了BSD Unix,被称为开放源代码的先驱,BSD许可证就是随着BSD Unix发展起来的。
BSD许可证现在被Apache和BSD操作系统等开源软件所采纳。
相较于GPL许可证和MPL许可证的严格性,BSD许可证就宽松许多了,一样是只需要附上许可证的原文,不过比较有趣的是,它还要求所有进一步开发者将自己的版权资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BSD许可证发行的软件可能会遇到一个小状况,就是这些版权资料许可证占的空间比程序还大。
QPL许可证 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简称,是挪威一家机构创设的。
QPL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是获得源代码、修改源代码,并可将修改从原始代码中分离出来;修改可以按照作者的意愿被组合到新版本中;二进制代码可以和原始代码同名,这一点对于动态连接库来说尤其重要;任...
计算机软件能申请专利吗?
软件申请专利对大多数国内软件企业来说非常的陌生,不知道软件还可以申请专利。
就是知道的,也以为软件申请专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认为计算机软件必须和硬件结合才能申请专利,这是老皇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早就修改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四种软件可以获得发明专利。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给公知的计算机,从而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则该公知计算机与该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了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改善公知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性能的方法,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并且由于改善了公知计算机系统的内部运行性能而取得了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和/或执行某种测量或测试过程,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 的是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因此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在公知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由于它所处理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正在修改过程中,对于软件的专利申请的条件应该会越来越宽松一些,所以要积极申请。
如何保护个人开发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 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 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 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 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 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 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 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 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 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 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 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 体上。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 ,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 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 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 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 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 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第十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 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
如无书面协议,而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 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 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 开发者。
第十二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定 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条 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 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 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 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 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 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 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 发者自己。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 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 利。
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多久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及其特点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
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 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
1991 年6 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
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
1980 年12 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法院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 统程序和应用程序。
但美国著作权法第 102 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则包括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统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同时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我国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和美国法律对软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甚至还要广些。
其次,在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内容上,美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表权、转让权、传播权、表演权、展示权等,我国软件著作权人除享有以上财产权利之外,还享有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署名的权利。
这种差异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观念上认为著作权是个人财产,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没有什么不同,故在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软件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
我国在传统中尊重软件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在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上,我国有关软件的法规除规定精神权利不受限制外,限制范围与美国法也大致相同。
再其次,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我国软件立法采取各国统一的登记制。
在保护期限上我国把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定为25 年,可申请续展25 年,但最长不超过50 年,这不同于著作权的一般客体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 年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软件寿命短的特点。
美国法则把软件保护期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 年,作者难以定的,自发表之日起75 年,发表日无法确定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00 年。
显然,美国的立法者出于给予软件著作权更长的保护期的动机,无疑愿望是好的,但不适合软件自身的特点,相比较而言, 我国软件立法的保护期更具可行性。
最后,在侵权与救济方面我国软件法虽然也列举了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种种表现形式,在救济上也规定了分别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以至于对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已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 ,但比较美国法的侵权救济,美国法的确有其独到之处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如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刑事处罚可以判处2500 美元至5 万美元罚金或一至二年监禁,或者二者并罚等, 无疑可供我国立法者予以借鉴和参考。
由此可见,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是在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上发展起来的,是充分考虑到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软件著作权的利益的。
随着计算机浪潮在世界范围的掀起,一个保护计算机软件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必将形成,而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也必将更加完善。
摘自《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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