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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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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亦称“诉状”。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根据诉讼阶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一)民事调解书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 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
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可以参阅。
(三)具体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
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
如“案由:离婚”。
4、事实。
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
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
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
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
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
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四)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
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 3.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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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女士 被告:婚介咨询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的8.5万元费用事实与理由: (事实)双方约定,咨询中心接受张女士委托,为张女士提供婚介内容咨询以及在择偶的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等方面的必要辅导;根据张女士的择偶条件及标准为其选择、推荐入围人选并向其提供信息;根据张女士意愿尽力帮助其促成与交往对方联络、约见及交往。
服务期限内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接受婚介服务的,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但咨询中心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咨询中心支付了11.5万元的婚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咨询中心分别于2011年9月12日、15日、21日、28日,12月10日、19日为刘女士安排了7次约见。
刘女士在服务约见单中“对所约会员印象”一栏中除有一次表示为“见后不满意”外,其余均为符合要求或满意。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择偶过程中,咨询中心业务员对自己称有高端会员介绍,并保证能成功。
在其游说下,自己当日向咨询中心交纳了11.5万元费用。
交费后,咨询中心在经营地为自己安排了一位男士见面,双方交谈半小时后,该男士说有急事先走了。
之后,自己多次要求咨询中心安排与该男士见面,均被咨询中心拒绝,高额费用的服务就此结束。
自己认为咨询中心是设计欺骗,多次到咨询中心处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咨询中心对自己的退费请求不予理睬,甚至打110报警称自己干扰他们工作。
在自己无数次要求退费情况下,咨询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单方起草了一份协议书,胁迫自己签字同意接受只退3万元服务费,并放弃其他民事权利,自己百般无奈之下违心签字收下了3万元。
事后,自己认为咨询中心强迫自己接受不平等约定,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故诉要求撤销自己与咨询中心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
咨询中心辩称,张女士要求征婚条件很苛刻,不仅要有详细接触,还要大师算,看生日时辰是不是相合。
公司在此情况下,给给女士在一个多月内介绍了7位男士。
二个月后,张女士多次到公司骚扰办公,公司报警。
后在警察调解监督下,公司退张女士3万元,张女士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理由)咨询公司没有达到合同所达到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在签署调节协议时存在威逼的情况此 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张女士2012年某月某日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颁布日期:1986-10-2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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