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EPC监理合同范本么
EPC是指:设计(E)“Engineering”、采购(P)“Procurement”和施工(C)“Constructing”的缩写形式。
近年来国际工程市场中对某些项目,尤其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如BOT项目),采用这种合同递的较多。
这种管理模式与普通的合同管理主要的不同是:1、适用的范围:也称银皮书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工厂的总价合同;也适用于由一个实体承担全部设计和实施职责项目的总价合同。
但是,更适合涉及很少或没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实体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2、承包商的责任: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业主要求,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和实施工程,达到准备好运行投产。
3、争端的解决途径:合同由业主或者指派一个业主代表管理和解决争议和索赔,如果发生争端,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请注意的是,该合同条件业主直接管理,而不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管理和初期解决合同争端。
也就是说无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参与合同管理。
4、工程价款支付: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无需任何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也就是说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比较多。
或者按实际工程量测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及应用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的费率和价格计算确定。
其他估价原则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合同风险分配的原则:除不可抗力的社会和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业主风险外,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包括对工程具体类型有关的现场水文、地下及其他条件数据的审查和评价的此类风险。
以上可以看出,这种管理模式的合同条件,可使招标人(发包人)项目实施的风险尽可能的减少,以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追加过多的费用,和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可能性。
从而使项目的费用和工期固定下来。
而对于承包人而言,由于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总价合同,而且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在投标报价时报价中要摊入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报价的总体水平是高的,也就是说采用EPC承包方式招标人要增加一些投资的。
在合同执行期的管理模式不是业主通过工程师管理承包商的工作与生产。
而是业主或业主派出的代表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不能过分地干预,既然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和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只要其设计和完成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之项目目的”,就认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待完工后(“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至于你提出的“EPC设备招标”是没有的。
但是设备招标可以采用总价合同进行招标。
无论是总价合同还是“EPC”合同,招标的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无原则区别。
你需要的“EPC”合同条件,可查阅《FIDIC》合同指南和《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中文版)——即银皮书——《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以上资料摘自一位老前辈的经验说明,谢谢。
EPC(工程总承包)
从起源、理论分析、合同内容、IT风险等方面对EPC总承包和代建制进行比较并指出其中的差异,为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责权分析与界面管理提供依据。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项目管理工作。
目前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发展不利。
例如: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
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
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
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
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
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
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
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
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
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
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
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所解释的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代理”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代理范畴的。
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
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
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
委托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
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
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
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
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
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
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有EPC监理合同范本么
不是一回事!EPC是英文Engineering (工程设计)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施工)的缩写。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工程施工总承包只是负责施工阶段的相关工作!
什么是EPC项目
展开全部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还应包括全部正常达标,接手就可正常使用。
交付前应做无负荷试运行、还包括带负荷联动试运行、试生产直至达产达标,正常生产为止。
扩展资料: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EPC...
EPC 承包 D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指是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综合承包的简称。
该模式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D—B(Design--Building)设计——施工总承包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项目建设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这种承包模式在《建筑法》第24条已有所体现:“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CM总承包(全称是: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这种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即Fast-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
EPC项目管理要注意什么
楼主你可能搞错了。
应该是叫EPC项目,没有S。
大概阐释如下:EPC项目管理体系: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
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总承包:一般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整个过程称为工程的总承包。
EPC与工程总承包两者含义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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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就一个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