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背景
----1995年初起,川大软件与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展开全面合作,从事房屋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早期的系统是基于Foxpro数据库和Novell网络平台进行研究开发的。截止1997年初,该版本的应用系统已在四川近30个市、县的房屋管理部门投入了使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其管理的功能及内涵也随之改变,管理职能已从管理部门自身扩展到对市场的主体,如房地产开公司等全方位的管理。为此,川大软件从1997年初开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致力于应用平台的升级和新系统的研究开发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川大软件与四川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IBM公司通力合作,目前已开发成功不同规摸的全新应用解决方案HouseOffice系统。该系统既可是基于IBM AS/400 DB2的大型管理系统,也可是针对中小城市,基于UDB和NT组成的小型应用系统。其功能基本包含了房屋管理部门的所有内容。尤其是“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更是在全国率先使用,管理摸式独具一格,其相关经验已得到国家建设部有关部门的认同。目前,成都市400家房地产开发商已纳入该系统管理中,能够进行实时联网售房备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房地产综合管理系统
----Houseoffice系统是遵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适应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发而成的。该系统方案由“房产交易管理系统”、“房产交易信息发布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房屋地籍图形管理系统”、“公房租金管理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触摸屏查询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语音查询系统”、“房地产评估系统”、“信息咨询系统”等子系统组成。由于系统采用了模块化设计的思想,因此它们既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组合在一起,构成一套完整的流程化房屋产权交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它具有适应面宽、业务涵盖全、适用性强、管理业务流程化等特点,为房产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目前,Houseoffice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了系列产品,其版本可适用于从多台AS/400构成的大型网络系统,到由PC服务器组成的小规模局域网络系统。其用户以成都为中心,遍及四川30余个大中城市及县区,并逐步拓展西南及全国市场。
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
----为了规范商品房购销市场,提高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管理水平和力度,川大软件密切配合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遵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精神,在全国率先成功研究开发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在成都市的应用证明,它不但可以提高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管理水平和力度,杜绝在房屋销售活动中出现“一房多卖”、“非法销售”等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为开发商和消费者搭起信任的桥梁,并使商品房的销售行为更加规范、透明。
----该系统是将房屋开发(销售)商端的计算机,通过普通电话线路与房屋管理信息中心的有关数据库联网,自动实现房屋销售合同的实时备案、自动审核,以及购销合同的查询和统计。当需要开具合同时,由房屋开发(销售)商将备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传递给房屋管理信息中心进行自动核实,如果核实通过,则可以在合同上打印合同备案信息,确认合同备案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备案,不能销售。该系统不但简化了房屋开发商、经销商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往返报表传送,提高备案及时性,还避免了人为备案操作的弊端,确保了备案合同的唯一性、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借助“商品房合同备案触摸屏查询系统”和“商品房合同备案语音查询系统”等多媒体、电话查询手段,还能让消费者随时随地查询所购房屋的可靠性,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能充分保障合法经营房屋开发商的权益,提高他们知名度和信誉度。借助这套系统,开发商还能通过多种手段对备案信息进行查询,对销售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和了解房屋销售的状况,以制定更好的销售策略。
----该系统由网络通信系统、中心大型数据库系统和远程用户工作站及应用软件组成。组网方便灵活,远程工作站数量可达成百上千户。它能够完全满足房地产交易中心管理业务自动化的要求,为房产市场的科学化、标准化、网络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手段和基础。
房产交易管理系统
----房产市场信息的基础数据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者提供信息或管理服务,还能通过“房产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房产交易信息;利用统计分析手段,形成统计报表,并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决策的市场信息依据,以满足服务市场、规范市场、指导市场行为的要求。它的流程包括:交易(房源及买方信息)收件登记、房地产评估、信息校对、审核、复审、交易撮合、交易计费、交易确认等。其中交易收件登记是交易中心和产权管理所的主要信息来源,构成交易和产权产籍管理的核心信息;抵押、封户、在建工程抵押信息,是商品房预售、交易、权属转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在交易过程中都能自动进行审核、复查。
----房产交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有:交易登记、信息查询、信息处理、交易计费以及交易审核等。
产权产籍管理系统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发的新式权证(产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两表(城市房屋登记表、他项权利登记表),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需要研究开发的应用系统。
----该系统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库及时的特点,通过产权登记,自动生成其电子档案信息。在办证过程中,自动进行限制登记信息的审核校验、自动对输入数据按标准进行规范化处理和检查、自动进行房屋档案的归档合卷,充分利用数据库和计算机中已有的数据、日期、时间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人员工作量。既保证了各种办证、抵押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又减少了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房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自动化水平。该系统的产权管理功能分为:抵押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封户管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房屋拆迁备案管理、开发商名册及信息管理。
----该系统的产籍管理功能有:档案信息查寻、档案借阅管理、补证备案管理、建立特殊档案等所有权属管理职能。
----房屋地籍图形管理子系统是针对房屋平面图的入库、存储、管理、输出而开发的应用软件系统,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利用扫描技术、CAD技术、图形数据库技术实现了对大量地籍图形资料的输入、存储、电子化分类管理,将大量的难以管理的散乱资料数据库化,以方便查阅与利用。
----该系统突出的特点是:功能齐全、实用性好,为房屋的综合自动化管理提供了手段; 标准化程度高、信息规范、适应性好;采用IBM DB2/UDB数据库平台,可支持大型应用;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系统结构,可支持广域网或大型网络应用;对大中型城市,提供Fg2000 For AS/400版本,支持档案量在100万以上的大型应用; 对中小城市以及县区房管部门,提供Fg2000 For Windows NT版本,可方便、快捷地构建产权产籍信息管理系统; 客户机端采用Windows 95/98操作系统,界面生动、丰富,全程热键帮助,易学易用,推广性好;提供与其他相关子系统,如“房产交易管理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等系统连接的功能。
公房租金管理系统
----该系统是针对公房的房产、租赁、收费、查询及统计报表而开发的应用系统,解决了公房租金手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房源、合同以及租金的管理,可以尽快地掌握公房的闲置、租赁以及租金的收取状况,为公房租金的及时收取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同时能够大大减轻公房管理部门的负担。主要功能包括:
公房房产管理: 增加房源、登记、修改、信息更新、房屋注销等;
房屋租赁管理: 租赁登记、信息修改、租赁变更、终止、租金调整等;
收费管理: 收费开票、收费日记帐、票据查询、欠费管理等;
空损管理: 空损标租等;
信息查询及统计报表:住户查询、欠款查询、统计报表、住户清册、房管员任务统计等;
系统管理: 系统用户确认、权限管理、房管员任务管理、口令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等。
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是为适应房屋二级市场开放的需求和加强超标住房管理而开发的应用系统。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分级、分单位房屋信息建库功能;子库合并功能;住房信息查寻功能;住房信息及超标情况统计功能。
----该系统是按照上级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计的,功能全、适应性、实用性好;Windows图形介面易学易用。
信息咨询系统
----面向社会,借助现代新技术手段,采用简洁方式,反映房产信息数据库中的房产政策、房产权属等有关信息变化,以利社会应用。
房屋中介的管理,及规章制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怎么做房屋中介管理系统?
现在大多数的同行都选择了房在线,关键是软件的功能很好,而且还是永久免费的,所以可以放心试用,至于第二个门店可以打电话问下客服。
房屋中介的主管单位是什么部门?如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投诉?
房屋中介的主管单位为当地住房和城建部门,可以拨打当地住建委的电话进行举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职责:
1、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2、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3、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4、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5、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6、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扩展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
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
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房产中介找客户客源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很多房产经纪人为找不到客源而烦恼,尤其是刚步入中介行业的新人,我自己做房产工作很多年了,总结下,希望能帮助到中介新手
线上渠道:1.投信息流广告 :在百度等搜索平台投放关键词广告,一旦用户搜索到你的目标楼盘信息,优先显示附带你广告的页面,从而获取客户线索
2.通过网络端口发房源:在58、赶集、安居客等网络房源集聚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在论坛、贴吧灌水都是寻找客户的常规网络渠道。
线下渠道:1.人际关系:让亲朋好友都知道你现在在做房地产,让他们帮忙推荐他们的朋友,这是最容易成交的方法。
2.熟人介绍:通过现有客户推荐,二次开发客户。给你已成交的客户带来深刻印象,让客户信赖你甚至成为朋友,那么长久下去会给你带来很多房客源。
3.陌生拜访: 直接拜访目标市场、陌生人群开发客户,拿着宣传资料去单位、住宅做陌生拜访,不要害怕拒绝,房产销售技巧就是从拒绝开始的。
4.驻守小区:针对重点小区进行驻守,和小区的保安和物业建立好关系,必要时候他们可以为你提供一些有意向购房者的信息。
5.贴条: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小区、大型超市、公交车站贴广告。
经纪人也可以借助软件来挖掘客源,效果有时会出奇的好。
1.借用房源群发软件挖掘潜在客户
如通过当下受欢迎的房客多房源群发去推广房源,房源信息陆续覆盖至几十个房产网站,系统内置有精美的房源标题和描述模板,省自己写房源描述,能够对已发布过的房源自动上下架、刷新。
2.建立专属个人平台
现在很多经纪人都有自己的微网站,尤其是那些90后或95后的经纪人们,能发现和接受新鲜事物。如房客多经纪人微店铺可以让经纪人的的朋友圈成为一个展示台,把房源展示到微店铺上。
开发客户的渠道还有很多,要在工作中发现和总结
现在的房产中介管理软件真是太花钱了,有没有靠谱好用
可能你用了比较老旧而且费用很高的中介管理软件吧,这些软件维护费用高而且系统比较老旧,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管理需求,建议你用房在线管理软件,首个门店免费的,而且是全新开发的苹果风界面,各项功能都经过用户的建议进行升级改进,坚持做一个更懂中介公司需求的专业房产中介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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