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 件 开 发 合 同
甲方:
乙方:沈阳工大昂立软件有限公司
一.总则
1.本合同书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管理系统软件项目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2.本合同书及全部附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并加盖骑缝章以示完整)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附件一中双方商定的软件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制作软件所需的一切资料.在乙方开始制作软件时,甲方应备齐全部资料.
3.甲方应在软件制作的全过程中给予乙方便利条件,并积极配合.
4.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的软件提出修改意见,由双方协商后进行更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双方商定的软件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乙方有权对甲方软件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关于本系统涉及的内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关于本系统涉及的内容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由甲方验收通过.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四.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其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开发时间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个半月.
六.验收
乙方完成软件工作,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七.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终止
1.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终止理由,由双方签字代表协商终止合同.
3.由于战争,地震,火灾等法定人力不可抗回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九.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及设计总费用 人民币.
2.乙方为甲方进行软件设计及开发工作之前,甲方应付给乙方 人民币作为软件启动费用.
3.待乙方全部完成甲方软什制作并由甲方验收后三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人民币.如逾期不付,每延误一日支付未付款额1‰的滞纳金.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约人: 签约人: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技术合同和软件开发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技术合同和软件开发合同的区别如下:
1、注意事项不同
技术合同不可草率进行,需要签订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关系,个人与单位网签合同一般要找到有一定规模的知名的公司。
而软件开发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软件开发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软件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
技术合同在软件开发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而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开发出售合同适用于软件开发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软件开发证)销售。
3、包括内容不同
技术合同内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软件开发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而软件开发合同包括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软件开发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开发
大家谁能给我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标明甲乙双方
软件开发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便条件,协助配合乙方进行软件的开发、调试、安装及实施。
第四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甲方有权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要求乙方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依合同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第五条 甲方在一年的免费维护期之后,需要乙方对软件模块进行维护时,乙方可根据情况酌情优惠收取模块维护费用。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作品及其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第八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
一、开发项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即_______元,验收之后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即_______元。
三、完成及验收时间
完成时间:乙方收到本附件规定预付款项后_______日内开发完成。
验收期限: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项目的验收,并确认。
付款期限:甲方须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四、验收标准和验收后修改补充
1.验收期限为_______星期。
2.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但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_______周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增加软件模块或功能,乙方可根据改动情况酌情优惠收取模块增加维护费用。
软件开发与维护的协议
软件开发与维护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
??第一条?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便条件,协助配合乙方进行软件的开发、调试、安装及实施。
??第四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资料,报表及文档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甲方有权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要求乙方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
????依合同收取软件开发费用。
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
??第五条?甲方在一年的免费维护期之后,需要乙方对软件模块进行维护时,乙方可根据情况酌情优惠收取模块维护费用。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作品及其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第八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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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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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教软件开发合同签署若干问题
问题一:客户的条款中有规定,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滞纳金的问题,请问一般这里的滞纳金该如何计算?每天多少钱?
每天滞纳金=应付报酬÷原计划总天数
换句话说,你原计划15天搞定,结果花了30天,那就白干了。滞纳金刚好抵消了报酬。这个月都在学雷锋了。
问题二:如有部分功能未达到客户需求该如何赔偿。
这个应该你把软件的功能写个清单出来,然后让顾客给其功能的重要性加上百分比。例如有abcd四种功能,顾客分别加上了40%30%20%10%。那么合同里面也就这样设定,abcd那一个功能没实现就少给哪一部分的钱。
问题三:这个项目是分4个阶段完成的,客户的意思是每个阶段付一个阶段的钱。如果客户到时候不签验收单导致超出合同规定工期怎么办?如何预防客户不签验收单?另外是每一个阶段一签验收单还是最后统一让他签验收单呢。
不签你软件就不交给他啊?类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啊。
签单验收应该是最后统一签的吧,软件在做的过程中也会不断对之前的进行完善,有些返工是正常的。都搞定以后再统一签收吧。
软件开发一系列合同
目录 1. 甲方乙方介绍 3 2. 术语、关键词解释 3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内容和要求 4 4. 乙方开发计划 4 5. 甲方验收计划 5 7. 乙方维护计划 5 8. 禁止转委托开发 5 9. 保密 6 10. 知识产权归属 6 11. 第三方知识产权 6 12. 风险责任的承担 6 13. 报酬及支付方式 7 14. 违约与赔偿 7 15. 不可抗力 8 16. 解除合同 8 17. 争议解决 8 18. 一般条款 9 19. 开发过程中的变更声明 9 20. 签字确认 10 附件10 1. 甲方乙方介绍 1.1 甲方介绍 甲方(委托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介绍 1.2 乙方介绍 乙方(承包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介绍 2. 术语、关键词解释 术语、关键词 解释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内容和要求 3.1 开发内容介绍 提示:此处扼要地阐述项目开发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放在附件中。 3.2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3.3 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4. 乙方开发计划 4.1 开发期限和开发地点 本项目的开始日期为 ,截至日期为 。 本项目的开发地点是 。 4.2 任务进度计划 提示: (1)乙方和甲方共同协商开发计划,此处的计划是高层描述,仅用于合同。 (2)乙方项目小组应当撰写更加详细的《项目计划》以指导项目开发。该《项目计划》不得与本合同抵触,须通过甲方的审批。(甲方是乙方的客户) 5. 甲方验收计划 验收时间 地点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乙方应交付的成果 输入乙方应交付的所有成果 验收方式 (1)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的文档进行技术评审。(2)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的可执行软件进行验收测试,《验收测试计划》和《验收测试用例》由双方共同确定。 问题处理约定 如果甲方发现工作成果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约定如下:(1)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7. 乙方维护计划 免费维护时间 收费维护时间 维护方式与响应时间 补充: 8. 禁止 转委托 开发 在本 合同有效 期内,乙方必须亲自履行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受托 项目部 分或 全部转让给 任何其它方执行。违 反本 项规定的,乙方将承担全部可能产生的责任。 9. 保密 9.1 乙方应对本合同所述的技术资料和 技术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 本项目 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资料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也不能就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 9.2 乙方知道违反本 条规 定将给甲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9.3 乙方承认本合同中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为甲方所专有,将其对乙方进行披露并不意味着任何 所有权 、专利权的转让。 9.4 在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 技术规范 、测试文件和 质量标准 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或者 计算机软件 、文档及 源代码 等。乙方应归还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或文件等,并承诺不保留任何复印件。 9.5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没有为任何信息 保守秘密 的义务,即当乙方已事 先知 道它无需为其保守秘密时;当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且不是由乙方未经授权而提供时;当该信息是由乙方独自开发的;或者当乙方从某第三方合法地接受该信息且没 有保 密限制时。 9.6 本条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在本 合同期 满或终止后将持续 年有效。 10. 知识产权 归属 10.1 本合同项目 技术成果 的 专利申请权 、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 、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放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 署名权 。 10.2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及 非专利技术 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10.3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以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的研究开发项目先后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或接受委托开发合同。乙方如重复签订研究开发 项目合同 ,应对以后签 订合同 的无效及其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11. 第三方知识产权 11.1 乙方承诺,其在受托开发本合同项目中,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同时,在交付本合同成果中也不会涉及或非法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1.2任何因甲方使用本项目的成果而引起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抗辩。如确因本项目成果引起的侵权,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12. 风险责任的承担 12.1 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受现有的 科学知识 、技术水平或 试验条件 的限制,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或无 法克 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该风险责任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即根据损失的金额各自承担50%。 12.2 确定上述风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研究开发的项目本身在国际和国内 现有技术 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已充分发挥了主观的努力; (3)同领域的专家认为在技术上是属于合理的失败。 12.3 乙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 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 报酬及支付方式 提示:付款方式是指分几次付款,每次支付条件和(或)日期等内容。甲方将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开发进程支付上述报酬。 合同总金额 乙方银行帐号 支付批次 金额 支付条件 估计时间 补充: 14. 违约 与赔偿 14.1 甲方未按本 合同规定 支付第一期研究开 发报 酬, 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 14.2甲方逾期支付第二期或第三期开发研究报酬的,自逾期的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额的0.05% 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应付款 额的50%。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4.3 乙方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 补救措施 。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在二周内返还所有甲方提供的研究开发报酬,返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 14.4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进程完成开发项目。如乙方逾期完成开发项目,甲方将给予乙方一个月的 宽限期 ,并且不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但宽限期满后,乙方仍未完成开发项目,其违约责任应 追溯 到本合同规定的违约的第一天起,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开发研究报酬总额的0.05%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开发研究报酬总额的50%。 14.3 除了本合同第7.2 条规 定的条件外,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并返还研究开发费用。 14.4 乙方将甲方支付的研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纠正。如因此造成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本 合同生效 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 地震 、 台风 、 水灾 、 火灾 、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 合同的履行 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5.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 明文 件送交对方。 15.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5.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 继续履行 或终止的问题。 16. 解除合同 16.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6.2 一方严重违 反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该违约无法在三十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继续纠正此 违约行为 ,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的期限。 16.3 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经营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或全部转让利润与 债权人 、书面承认 无力偿还 到期债务、 委派 清算人 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与或接受与破产或债权人权利有关的法律或 行政诉讼 程序时。 16.4 当本合同以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甲方机 密信 息的 所有物 件,并证明该销毁情况;或者将这些物件归还对方。 17.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7.3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 仲裁委员会 ,并按该 委员 会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7.4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8. 一般条款 18.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提出的任何弃权、修改或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并经对方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作已被弃权、修改或更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18.2 如本合同的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条款被适用法律视为无法实施,则(1)该无法实施的条款不会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任何条款;(2)本合同应被视为从未包含该无法实施的条款;(3)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商议,用一条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替换该无法实施的条款。 18.3 合同各方在此声明并保证:(1)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拥有明确的授权,其签字对签约方具有约束力;(2)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履行不会违反各方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及(3)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履行已经得到全部所需合作方或 公司行为 的正式授权;并且本合同已对上述 方形 成了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同时能按其条款执行的义务。 18.4 本合同文本的 定稿 应以 文写成,附件以 文写成。合同各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的所有 通信联络 均应以 文进 行。本合同以 文文本为准(或“两种文本有同等 法律效力 ”) 18.5 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如果表示出该条款在本 合同有效 期后仍然有效,则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应继 续保 持有效。 18.6 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执行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定 正式合同 ,本合同将不作变化、增删和修改或其他活动。 19. 开发过程中的变更声明 由于甲乙双方在签 订合同 之际,对项目需求的了解不够深入,因此本合同中的开发内容和计划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双方可能变更开发内容和开发计划。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特此声明: 本项目 的实际开发内容、开发计划、 验收标准 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需求 规格说明 书》为依据。如果需求发生变更,双方将重新协商开发计划和费用。 20. 签字确认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 大侠,完了吗? 回答: 恩,他这个不能一次发完! 上面发的这个是比较全面的,你看下! 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问竞业禁止,具体指的是什么?我刚进到一家软件公司做开发,需要签订这方面的合同么?
软件开发人员通常都是要签署类似合同的,至少在劳动合同中会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一、我国对竞业禁止规定的现状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1、 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①。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就应有所不同。
二、法定竞业禁止的认定
法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作出认定。具体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于其他员工,应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差异。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雇员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雇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与雇主管理或者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雇主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一般员工不能成为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主体。
(二)竞业禁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主要包括: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它财产;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三)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义务人任职期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在任职期间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对义务人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未明示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对义务人离职后的竞业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要限制其竞业行为,只能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竞业义务。
(四)义务的法定性,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当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约定竞业禁止的认定
约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原则。一般来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②。对于约定竞业禁止,基于契约私法自治的原则,只要彼此间的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原则上均有效力。但是,竞业禁止涉及两方面利益冲突,一方面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为员工生存权及工作权的利益。所以,对竞业禁止的认定,应严格限制条件,以应兼顾双方利益妥为处理,以求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却又不会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一)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用人单位必须有确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存在,才可以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以防止用人单位泛泛的、无明确保护标的而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从而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所谓合法利益,是指企业主有值得保障的权益存在。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对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特殊培训,也是一种合法可受保护的利益。至于,有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
用人单位既然是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而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则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也是以其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企业受到损害为范围,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技术秘密和经营机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究人员、财务管理有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等对用人单位及其竞争对手有价值信息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避免不论员工从事的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一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
(三)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保护其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以便维持其优势地位。因此, 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的时效性,对竞业禁止合理年限的确定具有十分重量的意义。而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性质,决定其时效。有的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维持一个企业竞争优势可能是终身的,如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有的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维持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是昙花一现,如电脑的视窗操作系统,几乎每年都在更新换代。可见,由于各行业情形不同,竞业禁止的年限难有绝对标准。因此,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合理年限,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目前,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可以参照相关法规,将竞业禁止的年确定为限最高不超过三年。具体到每一件案件,还应根据技术秘密和营业机密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年限予以合理的确定。
(四)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
竞业禁止的地域的确定,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在实践中,往往是以用人单位的业务所遍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生产、流通形势下,一个单位的业务,或大或小,往往是遍及全国各地,这样,员工就会因签订了竞业禁止条约而失去再就业的机会。笔者认为,以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是否受影响和员工的就业自由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似乎较具说服力。在实际操作上,要看用人单位在多大范围内有影响及影响程度如何,及在多大的范围内存在着商业秘密的经济利益。如果一个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量仅是微量的③,甚至没有,这就说明员工在这一区域内就业,不会与原单位发生竞争关系,不应当被禁止。
(五)竞业义务不应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
所谓竞业义务,就是指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工作。对此,有人提出,为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为范围。笔者认为,以用人单位的批准的营业范围来确定竞业业务,就会对员工造成不合理的竞业。因为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往往小于申报的营业范围,要求员工对用人单位实际并不经营业务承担竞业义务,对员工是不公平的。对此,有人又提出以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的行业为范围。笔者认为,此范围同样会使竞业义务将扩大至不合理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能触及用人全部经营行业④,让员工对自己并不涉及的行业承担竞业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竞业义务不能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但这并不是说竞业义务为员工的从业范围,而应当小于或等于员工的从业范围。这个范围应该限定在员工因为在企业内服务,有学习或接触到特殊专门的业务范围内,否则,竞业禁止就失其因果性。当然,有关是否为受保护之特殊知识,企业主应负举证责任。
(六)竞业禁止应支付补偿费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补偿的数额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履行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将标准约定得较低。对此,有人提出不低于员工所在地方控制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也有人参照深圳或珠海规定的标准,提出平均年补偿费不低于年工资总额的2/3或1/2⑤。笔者认为,补偿费的数额不但要满足员工的生活水平不能明显降低,而且要充分体现对竞业禁止的调节功能。在具体的操作中,以不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的1/2为最低标准,采取逐年提高的方法,第二年为2/3,第三年为全部工资总额。这样,年限越长,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就越大,就会使用人单位对竞业年限作出考虑,通过补偿费用数额的调节,使得竞业年限趋于更加合理。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员工对自己的非职务技术,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主要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是自行研究完成的成果。非职务技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本公司后,在自己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对此,笔者认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属于完成人,他有权对自己的技术成果作出处理。他在对自己的技术成果转让给本单位后,与本单位成立了转让技术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人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正确履行合同,只承担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责任。这与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竞业禁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关于法定禁止义务人,应否给予补偿的问题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规定公司与竞业禁止义务人间的竞业禁止,直接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利益,最后的受益人还是竞业禁止义务人,因此,对于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人来说,就没有补偿的必要。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要支付补偿费。因此,笔者认为,法定禁止义务人,不应给予补偿。
(三)关于竞业禁止纠纷处理的程序问题
因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的纠纷,性质属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纠纷。对该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约定竞业禁止,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如果竞业禁止条款存在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应认定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现有的法律安排,由仲裁部门先行对此进行仲裁。如果是在单独协议,如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发生纠纷不应当先经仲裁。因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后再订立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发生的竞业禁止纠纷也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与国家科委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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