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个测试系统设计一个界面可以申请一个软件著作权吗
只要你这个系统,可以提供软件源代码,就可以去申请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主要就是用来保护软件源代码的。
源代码就像身份证一样,一个软件一个样。
如果有重复的就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啦!著作权的受理单位是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只能在北京办理。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不明白可以继续给我留言。
也可以加,我,WX。
:poppy1994521
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可否成为著作权所保护之作品的思考
看到一个有趣的案例,一审中院和二审高院都认定,原告所提出的软件用户界面被剽窃的主张不成立,且提出了其界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
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该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基本元素(控件、窗体)不具原创性,是基础设计工具所提供的标准化样式,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二、该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综合结构,仅仅是简单的将基本元素做单纯的排列组合设计,且其排列组合的意义更多体现在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而非艺术性上,因此也不具备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条件。
三、对于界面注解部分(tool tip text)其表达形式有限,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
(案例中两软件界面的注解部分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四、由于部分表格、单据其名称是行政主管单位硬性要求的,此类标题、表格、单据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综合来说,就是认为,计算机用户界面其保护要独立于其功能来考虑,先将其实际功能抽象出来,再分析界面如何保护,而法院的意见都认为原告所涉及之软件其界面缺乏著作权所保护之作品的创造性和唯一性,因此判原告败诉。
这引出一个问题,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可以成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衍生问题,如果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可以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什么样的软件界面可以成为作品呢? 对于这两个问题,案例的评析也略有带过,首先对于主要问题,案例评析的作者与本人意见一致,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可以成为作品的,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对于衍生问题,评析作者的意见则相当的肤浅,其意见提出当一个软件的用户界面其艺术性大于其实用性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
对于此种外行意见,本人不但认为可以商榷,且提出深度质疑。
美国在施压WTO制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后称TRIPS)的时候,提出将计算机软件无论是功能部分还是界面部分还是数据部分,都按照著作权的方式来保护。
也就是原程序、编译后的目标程序都属于一个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
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判断界面是否抄袭是相当简单的事情,只需要将两软件用于描述界面部分的代码用以对比即可,只要核心部分相同或者大体相似,则可判定两个软件的界面是否存在抄袭。
但是,以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大量的衍生问题,主要在于妨害代码的流通性和通用性等方面。
且我国就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并未采取TRIPS中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来规范国内的软件开发业。
因此,在我国衍生出计算机软件界面独立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因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不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交换界面,其界面要受到保护,需要作为平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则必须独立于软件本身来讨论其保护的相关问题,且该界面首先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才能受到保护。
这类问题在美国等国家虽然也存在,不过一般也是纳入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畴的。
作为一个前IT人,个人认为将软件交互界面与软件整体看做一体以同一部门法来规范调整,能更好的发挥其效能。
在这个层面上,我国的立法技术有待提高。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是指在科学、艺术、文化领域,具有创造性的可以以某种方式予以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作品并非智力成果,而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对于同一意念,不同的人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表现,只要这种方式具备创造性即可。
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它首先也的确是一项智力成果,同样也是以可复制的形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部分软件界面不能成为作品(如案例中的软件界面),归根结底在于缺乏创造性。
当一个用户界面有充足的创造性,或者说可以充分体现出作者的创造性的时候,用户界面就可以成为作品,而不需要使其艺术性高于实用性。
如果展现艺术性的元素依然是有限选择,无法展现创造性,则用户界面即使是艺术性远远高于实用性,那么这样的界面依然不能成为作品,区分一个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能否成为作品的标准,不应该以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对比为标准,而是以创造性为标准。
某种情况下,也许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对比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标准,但终究还是要回归创造性能否体现的基础准则。
确定了划分准则,所需要关注的就是在设计用户界面的时候如何将创造性融入设计之中。
对于初级面向对象程序设计(Object Oriented Programming 后称OOP)而言,所需要的仅仅是将设计面板的各种控件放入窗体内,并对其编写相应的操作脚本用于数据采纳、处理、传送与返回。
而这些控件其基础外观都是预设的,由软件开发工具制作人预先制作,即使不同的软件开发工具其类似的控件,外观也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成品的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基础元素难以具备创造性。
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即使是十年前的软件开发平台,除了提供基础的控件外观外还会提供控件的个性化设置,如文本框(text box)的水平效果、突出效果和默认的凹陷效果,还有边框字体等设置。
虽然这些个性化设置其效果是有限的,但通过个性化设置,可以大大增加基础元素所展现出来的...
申请软件著作权使用博途V13,梯形图怎么转换机器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八条(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下列关于软件著作权中翻译权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B.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设计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设计语言C.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享有的以其它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 D.对软件的操作界面或者程序中吞及(涉及?)的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答案应该是B.错误不在于说“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设计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设计语言”是可以的,而是在于这种说法只涉及程序,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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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个人以自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投资到企业换取股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开源软件怎么保护版权?我的软件如果开源了,别人仅仅修改了下界面...
你这种情况有很多,我给你介绍几种方法你试下 用360安全卫士全面修复一下IE,然后点桌面-IE右键-程序-重置WEB设置-确定,打开搜索岛设为主页. 如果这个方法不行的话,就删除桌面IE,桌面-开始-程序-找到IE-右键-发送到桌面,然后打开IE,进入搜索岛,设为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