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软件产品许可协议???
你好,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点: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这是一般性的原则要求。
2、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何谓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为了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改编,则应明确许可改编人将作品改为何种形式。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这一条款是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
因著作权许可使用既可以是专有许可使用,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还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
不同性质的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大不相同,许可使用费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合同中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必须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就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因此,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也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
其中地域范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
许可使用的期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4.付酬标准和办法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目的除了传播优秀作品、丰富社会精神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实现著作财产权的经济价值。
此外,明确了付酬标准和办法也有助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减少纠纷的产生。
5.违约责任当事人本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缺乏诚心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常常出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该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违约行为致损的计算、风险分担等条款。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五项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列人其他一些内容,例如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版权许可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展开全部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
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
《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
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
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
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
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
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
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费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
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 如今,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
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
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
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
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
8%。
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
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
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
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
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
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
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
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
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
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
显然,相对于稿酬制而言,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等等。
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尽、公平的条款。
6、合同的解释 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
例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这表明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
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
由于此种...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呢?
展开全部 依《合同法》第12条规 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 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然,不同内容的合同,主要条款也不同。
《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 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
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版权人将许可使用的版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 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非专有使用权是指版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版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
版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版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利益。
如果在合 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版权在地域上的效力。
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
许可使用的期 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版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
这些内容,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
我国版权法修改后,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强制性 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应由版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约定,但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版权人依法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4.付酬标准和办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 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
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 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
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认真履行。
但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 定的情况经常发生。
所以在双方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内容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赔偿 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去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的内容做出约定。
比如,纠纷解决的办法,双方可以约定有关仲裁的条款。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或一方要求必须订立而被另一方接受的条款,都可以成为该项合同的主要条款。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有什么条款?
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不过《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使用的原则性条文而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进行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相关的权益)相应的条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
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
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
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
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款表明,立法者没有赋予报刊出版者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故文章发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可自由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之间有合意,那么可以作一稿多投。
不过,这里的当事人合意必须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报刊社的共同合意。
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关报刊社的情况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
另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能一稿多投。
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内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权利刊用来稿,除非作者又来信撤稿。
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时应将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所谓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触及、不损害作品实质内容和观点的修改,如纠正来稿中的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逻辑上的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时间、地点等)错误等。
如果报刊社认为来稿有使用价值,但内容或观点上需要改进,应征得作者同意后才能改动或者径请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将编者的观点强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依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实践中,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意愿,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
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图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使用剧本的人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表演权或者是广播权、摄制权。
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基础或者前提。
如果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权利种类不明确,其他内容订得再好,该合同仍然形同废纸。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约定的清楚、明白,准确无误。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这里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和非排他的。
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十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
在这十年的期限内,出版部门有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
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权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
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
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约定。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使用作品地域、对象等。
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在某某地区播放该电影,其他地区不得播放。
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问题。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将这一内容规定为“许可使用的范围”,而许可使用的范围主要是指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故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这一内容修改为“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明确约定清楚这一内容。
4、付酬标准和办法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报酬的付酬标准和办法。
付酬标准和付酬办法有联系,也有区别。
付酬标准一般是确定付酬多少的问题,付酬办法一般是确定怎样付酬的问题。
比如,出版图书,每千字多少元属于付酬标准,是预付还是出版之后再付,是一次性付酬还是分期付酬,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则属于付酬办法。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根据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向图书出版社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图书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社应当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由当事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确立。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是指除以上条款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内容。
上述五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但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或需要,著作权法还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约定内容,如解决纠纷的办法。
例如,使用作品的人和著作权人双方一致认为,对使用作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这样规定较为灵活,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