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el 公司的律师函!!!!!急
展开全部 可以购买款正版PCB软件,不管是版权问题还是对公司正规化扩展都很有帮助。
也是必然的。
软件的话,个人觉的国产的青越锋比较适合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
功能方面比PROTEL优秀,价格又相比同类国外产品便宜。
不管是指公司本身来讲还是支持国产都是明智的选择。
...
这个律师函是真是假?
1、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个人使用盗版专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即使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既没有盈利,也没有发表任何学术著作,但是只要启动运行就是侵权。
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你已经答应删除所有软件并保证不再使用,也是侵权,因为在运行的那一刻,侵权已经构成了。
但是你删除并不再使用,情节比较轻,而且如果存在善意侵权,不会涉及赔偿。
4、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只是侵权,不用赔偿
收到Autocad法务函怎么办
法务函一般会做如下宣称:贵公司所实际使用的软件数量与贵公司所购买的数量严重不相符,希望贵公司所使用的软件能正版化,同时会在律师函中敬告贵公司将有可能面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行政部门的处罚,他们也会在律师函中附带一些因使用盗版软件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很多企业的负责人,看到这样的法务函,一方面言之凿凿,一方面法律政策阐述清晰,往往会惊慌失措,不知道该怎么办。
如果碰到这样问题的朋友,能够查询到这篇文章,也许多你们的处理会有很大帮助。
惊慌失措往往是第一反应。
笔者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没必要惊慌。
前文已经阐述过,打官司不是目的,销售才是真谛。
不管操作系统,还是办公软件,亦或CAD软件,每年发出的法务函合计数以万计,真正起诉的企业不超过两只手的手指的数目,因为真的打官司,对于任何厂商来讲,都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从这个角度来讲,首先,慌是不必要的,有法务函、律师函,我们应对解决就是。
也有一些企业选择完全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务函来了当没收到,LC的电话接到就挂断,谁敢上门就哄出去,这也是不妥当的处理办法。
毕竟,有法。
而且,你要理解,本来不想和你真打官司,你处理得太狠了,人家杀鸡骇猴也得做一下,我前面说了,真正打官司的数量很少,但很少不意味着没有,你不要非要搞成你成为典型,不作死就不会死,明白?不能慌,也不能置之不理,那真正的好的处理方案是什么?直接全部按要求买正版软件?估计大部分企业不是这么选择的,否则你也不需要看这篇文章。
这里有两点,第一,国外的正版软件真心不便宜,几万,甚至十几万一套的都平常,一个企业,十几、几十套软件下来,一个小型企业一年就白干了,老板赚钱不容易啊;第二,中国是人情社会,你给我发法务函,面子上过不去,偏不买你的。
各种情绪交织,直接通过全面采购法务函所要求的CAD软件解决问题的企业,少之又少。
笔者给遇到这样困惑的企业几点建议:第一, 不承认。
可以配合积极的沟通,但不能直接承认。
从法律角度讲,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承认了,举证就免了。
所以,亲,别自己直接认了,认了就没有回旋余地了。
任何类型的CAD软件,都不仅是一个选择,A公司发法务函给你,只能确认你没有用 A公司的正版,你是否用了B公司的正版,他是不清楚的,这给你的模糊提供了空间。
第二, 拖时间。
不管你最后选择买哪个厂商的CAD软件,不管你准备买多少,都不是在一天之内所需要做的结论。
所以,把事情先拖起来,拖延一下时间,给自己更多的时间去选择和冷静地做结论,很重要。
拖不是置之不理,有以下几种理由可以很合理地拖延:a) 公司很支持正版,用的全是正版软件,是否有设计师的个人行为,我们需要逐一查实;当然,查实是需要时间的;b) 公司内很多人使用的是个人电脑,不方便调查;个人行为企业不负责;c) 相关负责人(如老板,IT负责人)在休假,在国外,查实需要时间;d) 查实了,没有发现法务函所描述的状况,谢谢对方的关心;e) 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时,需要增购软件,会优先考虑你们,但到时候需要对软件进行严格的评测,我们要找最合适我们的软件。
f) ……法务和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一轮轮的电话交互,在这个过程中,拖1-2个月时间,是可以做到的。
第三, 解决问题。
拖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你不能指望拖时间解决问题。
有部分高手,在拖的过程中让法务身心疲惫,放弃联系企业;也有部分低手,在拖的过程中导致工商、执法上门检查,被直接取证。
当然,如果你有幸看到本文,成为前者的概率大增。
无论怎么拖,最后还是要解决问题,毕竟用盗版咱是不对的,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于一个合理的代价和时间节奏。
即有分期几期没还现在说让去当地派出所拿律师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