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
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
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
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三步侵权判断法(或称抽象、过滤与比较法) 本判断法是美国ca vs altai案中,最终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确认的判定软件侵权的最新规则。
根据本规则,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抽象分解成不同层次,从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 2、对每一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份; 3、在相同层次上进行相似性比较,特别重视较低层次的相似,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步侵权判断法主要立足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注重对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定。
(三)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
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
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
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
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
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
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该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自2002年2月2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样才算侵权
您好,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
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相关法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
这十种形式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有哪些?
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取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和协议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软件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限制制度是什么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
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
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谁?
展开全部 登录“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网http://www.banquan.org/do/search.php”查询。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查询人应当第十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 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 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 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
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 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
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查询费支付标准: (1) 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a、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5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b、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5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c、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5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2) 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