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责条款呢?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条款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是确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免责条款是指什么?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点?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有效的免责条款需要哪些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合同法免责条款应注意: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
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
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
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
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
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怎样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怎样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种免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全部免责。
李二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