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有什么?
第一是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
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
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是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都有哪些?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其他著作财产权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呢?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第一是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的一般性原则。
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
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是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展开全部 著作权内容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
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
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体现了对注释权与整理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
扩展资料: 享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登记的,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
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这是方便的地方。
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
登记虽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是什么呢?诉讼当中就是这样,对方没有对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证据力挺强的。
登记的种类,作品登记,各类作品都可以登记,现在等级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还有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多数情况下,游戏引擎部分没有作为文化作品登记,还是作为软件登记的。
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是分别做的,另外,作品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和各省版权局登记机构都可以做,只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做软件,经常做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的应该都比较清楚。
转让登记,转让登记也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和专有群登记比作品登记还重要,因为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了。
如果作品转让出去以后,新拿到作品的人在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情况下,只是双方一种约定,权利的真实性、权利为外界所知得到的认可都比较弱,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更重要。
登记的效力,虽然现在的法里没有讲,草案当中写的很清楚,对登记的转让行为,包括专门授权行为,应该是最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发生多重授权或者多重转让的时候,认定究竟哪一个转让、哪一个专有授权是有效的,确实是一个难题,对法院来讲是和困难的。
从法律上来讲,合同都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只能有一个,到底认定哪一个是有效的,又不能认定同时都有效,所以,登记作为一个有效的条件会发挥很强效力。
专有授权也一样。
从知识产权角度讲比较宽泛,我只能从跟版权有关的角度向大家介绍一些相关情况。
当然,著作权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各个环节、各个时期都有可能发生,但是,如果刚才讲的几个方面能够引起大家重视的话,对于ip产品或者对于权利的行使应该还是具有帮助意义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著作权内容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哪些呢?
a, 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b, 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c, 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d, 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e,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展开全部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
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
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
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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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从著作权的概念来看,它是由"创作作品"而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作品产生的,而诸如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这种传播行为不能认为是"著作"行为。
因此,在著作权的内容中没有考虑邻接权。
一、人身权 1、概述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
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
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对于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内容,目前在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下列几个问题有待探讨:?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上面提到人身权来源于"天赋人权"理论。
这里显然指的是天赋自然人之权,而非法人。
对这个问题,国际作家、作曲家联盟在其制定的《作者权宪章》第六条中指出:只有自然人才成其为作者,也才能享有人身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越来越广泛,这可谓是一个发展趋势,既然承认它是一种拟制的人,那么在著作权法中法人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拟制的人身权。
尽管在此方面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解释,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现实则是不容否认的,这一点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我们说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发表权与获得报酬权,要想获得报酬就需要发表,而作品发表一般都会获得报酬。
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只有作者(著作权人)才有权行使,而且大部分都是一次性使用,但有一个现实问题,有些作品在作者有生之年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表,作者死后的发表权由谁来享有?根据财产权继承的原则,要想取得财产权,就必然要发表作品, 因此应推定继承人有权发表作品。
如果继承人决定不发表,那么其他任何人更无权发表作品,这岂不造成作品与作者一起入葬的结果?这与作品创作的社会意义和作者本人的创作目的都是相违背的。
如果作者在有生之年就已经对作品的发表与否已有定论,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只能遵从作者的遗嘱。
再看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的规定,所谓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这里的授权他人修改指的就是修改权可以转移,是与作者人身权的分离。
关于人身权的转移问题,法国版权法第六条规定:版权中的人身权在作者死后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也可以依其遗嘱将人身权的行使权转移给非继承人的第三方。
德国的版权法规定也是如此。
当然,人身权无论怎样转移,其中的署名权是不能转移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这是二者区别的根本所在。
也是由此产生下述几个不同点的根本原因。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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