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预算
可以用Delphi方法(专家),或国际功能点估算法。
如果用Delphi方法,大致步骤如下:1、先按 WBS (工作任务分解)进行工作量估算(人日)2、再用工作量*每人日的费用就得到人员成本3、用人员成本+其它成本(房租水电的分摊、交通费、电话费等)如果用国际功能点估算法,大致步骤如下::1、先计算软件的规模(即功能点数)2、用功能点*生产率=工作量(人日)3、再用工作量*每人日的费用就得到人员成本4、用人员成本+其它成本(房租水电的分摊、交通费、电话费等)
女孩子适不适合做软件开发?
首先你知道所有大学凡是开设软件专业的高校,好像没有哪个明确要求不要女生吧?既然是这样,说明女生也是适合学习软件开发相关专业和从事此类工作的。
其次女生从事软件开发相关工作有其自身的优势,女生比男生更加细心和有耐力,女生的表达能力比较突出,在管理方面,女生更有优势。
这些优势对于软件开发行业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需要根据个人的爱好来选择,如果你喜欢软件开发,对此有浓厚的兴趣,难道说就因为是女生就放弃了吗?这个原因恐怕说出来你自己都觉得荒唐! 由此可见,女生完全适合做软件开发相关工作,相对于男生来说并没有什么明显劣势。
当然女生做软件开发的出路还是很广阔的,比如说你可以走技术路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做一名高级程序员,或做一名出色的系统架构师;同时你还可以发挥女生自身的优势,在开发中不断学习、积累和提高,在对软件开发进行深入了解后去转做管理咨询方面的工作,或者是售前工程师;再者你还可以从事软件测试、测试工程师、测试经理等等相关岗位。
软件开发与运维相比哪个呢?
我个人从事运维工作6年,目前担任某短信服务商的运维经理,你可以从我的百度知道认证上看到。
运维虽然一个可以长期从事的工作,后期可以转为架构师、信息项目管理者,但他最大的缺点是发展慢,同一时期你的待遇远远落后于开发,加之国内环境不好,运维行业还不成熟,一个运维往往身兼数职,要求懂服务器、网络、开发语言...,多而不精,广而不深,被大多数人视为网管和售后,如果没有好的环境来起步,发展堪忧。
建议你从事开发行业,毕竟运维本身也要懂得开发,不然就没有发展可言。
另外JAVA开发尽量避免去外包公司,尤其是对日外包。
关于外包的缺陷,你可以看看CSDN上的这个讨论:http://bbs.csdn.net/topics/390562138?page=1
软件开发公司哪家好排名高
选择软件开发公司不能单单看排名的,因为每个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服务的行业不一样,就算这个公司实力强,而没有开发过这个行业的软件,开发也是打折扣的,所以选择软件开发公司要多方面考虑。
一、评估软件外包公司整体实力一个正规的软件开发公司,一般是需要这家公司拥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如果没有自己的开发团队的话就会发生再转包的情况。
二、从该软件外包公司实际开发案例着手,评估该公司的技术实力。
三、软件外包公司研发能力有自己的软件开发团队,能按时按质量的交付给客户软件产品,同时还要兼顾用户体验。
四、看软件外包公司售后服务一个好的软件开发公司,则应有售后客服、售后团队,除了上线后持续跟进软件运营情况外,还能进行免费协助维护。
请问 女生做java对日软件开发2年之后转作 软件技术支持行么?
对日软件开发2年,其实时间不算长。
日本软件外包做的很成熟,东西拿到国内来,就剩体力活了,什么需求分析啊、架构啊、基本设计啊上层的东西他们都弄好了,技术上2年可以学习到一些,但上层的东西不太好接触到,业务领域层面就更少了,有时甚至不知道为啥那样做,因为日本人已经设计好了,这与日本分工太细致有关系。
所以请想好自己的优势所在,以前的经验当然是有用的,特别是日本人做事对于细节孜孜不倦的追求完美,接近变态,这是国人很难做到的。
我是学java开发的,现在进了一家对日软件开发公司,如果以后想做...
律师解答: 给你一个范本,然后根据自己的要求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协议 买受人(简称甲方): 某某单位 出卖人(简称乙方):某某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监管管理网合作开发 和 网络雷达代理定制 项目(以下简称系统)的软件开发,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项目要求1. 总体设计原则:1. 对海关总署监管管理网进行合作定制开发 2. 对海关总署监管管理网页面进行美工设计 3. 对网络雷达代理定制进行系统定制修改 2. 技术培训:乙方对甲方的使用者进行现场的日常操作与维护培训,使其能够独立地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
二、 双方责任和义务1.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 开发程序 进行审定。
2. 甲方有权对项目开发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3.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进行软件开发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系统管理的必要说明。
5. 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甲方其他开发单位的关系,保障乙方正常的开发条件。
6. 乙方保证所开发的软件功能与开发需求一致,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
7. 乙方承诺按时完成项目开发进度。
8. 乙方承诺为甲方的介入人员的交流、培训、监督和检查提供完全便利的条件。
9. 乙方承诺亲自完成由甲方委托开发模块的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三、 产品评审和验收 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交如下产品: ( 1 )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 ( 2 )软件的开发计划文档; ( 3 )软件的设计文档; ( 4 )软件的源代码; ( 5 )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 6 )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
在开发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交给甲方项目进度计划,项目最终产品的验收标准详全部验收合格才视为交付完成。
四、 工期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项目推进计划,推进并完成项目。
2. 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开发费用作为违约金,扣除款项的总金额的1%。
3. 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某阶段任务,乙方不承担责任,因工期顺延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 付款 本协议采用方式 电汇或支票方式 (大写)付款。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金额(元) 页面美工设计费 整体页面美工设计 6000.00 6000.00 监管管理网开发费 整体开发 35000.00 35000.00 网络雷达代理定制修改费 后台定制修改 9800.00 9800.00 合同设备小计 50800.00 六、 系统维护及技术培训1. 系统维护:系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12 个月。
2. 在免费维护期内,乙方应做到电话支持实时响应,对于电话支持不能解决的问题,技术支持人员应在 24 个小时内赶到现场。
七、 知识产权条款:1. 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2. 乙方承诺使用合法的、正版的开发工具。
乙方保证其开发过程、开发完成的软件及相关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若甲方因使用乙方开发的软件及相关产品而受到侵权指控,乙方将在 7 个工作日内以自己的费用开始解决,同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档、数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保密期限为十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4. 任何一方如遇政府法令或法律程序要求向第三方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提供,但应尽快将此项事实通知对方。
八、 不可抗力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地震、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其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事件。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 日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 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开发中断时,项目交付日期及付款日期相应顺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中断超过 60 日,则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比照本条第2款执行。
九、 争议解决: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 何一方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十、 合同生效及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十一、 合同附件及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
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公司印章 签字:日期: 乙方: 公司印章 签字: 日期:附件一:定格动画软件项目进度计划与阶段性系统验收标准 乙方按照下表的开发进度计划要求向甲方提交阶段性软件产品: 产品名称 提交时间 开发进度 备注1 定格动画软件主体功能框架 3.20 35% 2 定格动画软件测试版 6.20 70% 3 定格动画软件正式版 9.30 100% 1. 定格动画软件主体功能框架的验收标准 (以上各阶段细节条目如因实际开发情况需要增减或改变顺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
请教软件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给你意见啊!!个人认识 内容多了点!! 何谓版权法?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
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
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
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
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
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
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
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
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
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
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
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
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
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
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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